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18〕37号)精神,现就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请市公安局对停征此项收费的减负效果进行分析,预计本年(2018年4月1日至12月31日)减轻居民负担金额,并于2018年5月21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市财政局。
三、此项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联系人:宋佳;联系电话:84853492
哈尔滨市财政局 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5月10日